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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视角||网络时代名誉权保护实务要点分析

TIME:2026-09-29 19:08:13 | VIEWS:

一、引言

在信息传播瞬息万变的数字时代,一条不实信息可能在几分钟内传遍全网,一句不当言论或许永久留存于网络空间。名誉,作为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是每个人安身立命的无形财富。然而,随着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的蓬勃发展,名誉权遭受侵害的现象日益频发——从朋友圈的“挂人”骂战,到短视频平台的恶意诋毁,再到AI换脸技术的滥用——名誉权保护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在新时期有效维护名誉权,让每一份人格尊严都受到法律的坚实守护,已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

二、名誉权的法律依据与侵权构成要件

我国名誉权保护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为核心构建。该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不仅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也明确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其名誉均受法律平等保护。

从侵权构成要件来看,侵害名誉权须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行为人具有过错、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网络时代名誉权保护的新挑战

(一)侵权手段日趋隐蔽化与复杂化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兴起,名誉权侵权方式和手段相较于传统侵权案件表现出更多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实践中,侵权人往往采取“借名发布”“选择性曝光”“复合型攻击”等隐蔽手段。

以近期备受关注的“胖东来”案为例,2025年3月起,柴某某借助他人实名注册的账号,在多个网络社交媒体平台对胖东来公司及其创始人进行恶意抹黑诋毁,并借机吸粉引流带货。出借账号者既未履行监督义务,也未采取注销账号等补救措施,更未制止侵权行为。这种“借名持号型”侵权方式,使得侵权认定和责任追究变得更加复杂。最终,法院认定出借账号者与侵权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四被告被判赔偿260万元。

(二)AI技术带来的新型侵权风险

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新型侵权形态。利用AI软件恶搞、丑化他人并在社交群组传播,构成对他人肖像权、名誉权以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更有甚者,利用AI换脸合成不雅图片、编造他人“涉性”话题对外散布,任由被害人的名誉遭受严重不利影响。2025年,江苏一男子因利用AI换脸生成不雅照片诽谤他人,被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四、司法实践的积极回应

(一)法律规则的持续完善

面对新挑战,立法与司法机关持续完善制度供给。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是我国首部针对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专门性规范。规定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2026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又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首次以法律形式界定网络暴力,将其明确为“通过网络对个人、组织集中或者持续实施的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活动”。该法尝试引入量化标准,为网络暴力治理提供更精准的法律工具。

(二)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

202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涉及传统产业、中介行业、科技企业、征信机构等不同领域。这些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企业名誉权的全面平等保护和及时充分救济。

其中,某自媒体运营者发布“黑稿”诋毁房地产经纪公司名誉,被法院判令承担侵权责任;某传媒公司未认真调查核实即发布关于某饮品公司经营状况的不实信息,制造热点、创造话题,被法院判令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企业征信机构错误将他人违法犯罪信息关联到同名的经营者信息中,亦被法院判令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案例明确传递出一个信号:无论侵权手段如何隐蔽,“唯流量”“抹黑”他人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三)自媒体时代的警示

拥有百万粉丝的自媒体从业者,理应知道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即时性和互动性,应当预见到发布不实信息可能对被发布者造成的负面影响。在胖东来诉段某名誉权纠纷案中,段某作为拥有130余万粉丝的博主,在未确认商品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发布视频对商品品质和服务行为作出贬损性评价,视频播放量高达1217万余次。法院最终判决段某在其抖音账号发布经法院审核的道歉信(存续30日),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此案警示我们: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流量越大,责任越重。 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每个人都应对自己发布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五、名誉权维护的路径与建议

(一)提高证据意识,及时固定侵权证据

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往往面临举证难的困境。建议在发现侵权信息后,第一时间通过截图、录屏、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留存侵权内容的发布时间、传播范围、阅读量等关键信息。对于网络平台上的侵权内容,可先向平台投诉要求删除,同时保留平台处理记录。

(二)善用多元救济渠道

根据侵权情节的轻重,受害人可选择不同的维权路径:情节较轻的,可向网络平台投诉举报要求删除侵权内容;情节较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压实平台责任

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应当切实承担管理责任。对于利用网络账号“挂人”并号召他人投诉和网暴的行为,网络账号的注册人、使用人应切实承担管理责任,合法合理使用账号,防止账号成为网络暴力工具。平台亦应加强内容审核,及时处置侵权信息,从源头避免侵权、杜绝网络暴力。

(四)理性发声,守住言论边界

在社交媒体盛行的当下,利用微信朋友圈讨债、在微信群内配发照片并标注不当称谓等行为屡见不鲜。这些看似直接的维权手段,实则可能悄然跨越法律红线。即使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维权仍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非通过网络贬损他人。正如法官所言:“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发表言论需谨慎”。网络言论自由权也有边界,既受到法律保护,也受到法律约束。

六、结语

从《民法典》对名誉权的系统规定,到《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的出台,再到《反网络暴力法》的立法推进,我国名誉权保护的制度框架日趋完善。从朋友圈骂人被判赔2万元,到“网络黑嘴”诋毁企业被判赔260万元,司法实践不断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任何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与严肃追究。

然而,在AI换脸、深度伪造等新技术不断涌现的背景下,名誉权的认定标准、侵权主体的识别、损害后果的量化等核心问题,仍有待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探索。未来,应以“规则精细化”与“技术法治化”为核心,持续完善名誉权保护体系,在保障言论自由与维护人格尊严之间实现精准平衡,让每一份名誉都得到尊重,让每一份尊严都受到守护——让网络空间清朗有序,让人格权利坚如磐石。



 赛鹏程律师


赛鹏程,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熟悉诉讼流程与争议解决,恪守律师执业规范,擅长处理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以专业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