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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视角||平台不容“按键伤人”——从司法实践看网络暴力治理中的平台责任

TIME:2026-07-17 18:47:15 | VIEWS:

202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涵括网络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商业诋毁等常见多发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类型,明确发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强音。与此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明确:网络平台对涉及隐私、涉性谣言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格权益的违法信息负有更高注意义务,未能依法履责的平台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网络暴力治理的链条中,平台处于何种法律位置?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文试从司法实践出发,对网络暴力治理中的平台责任问题作一梳理分析。

一、平台角色的法律定位:从“通道”到“守门人”

网络平台是网络信息传播的核心节点。长期以来,关于平台的法律角色存在“技术中立”与“主动治理”的争论。然而,随着网络暴力危害的日益凸显,平台的角色定位正在发生深刻转变。

《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这标志着平台从被动的“信息通道”向主动的“守门人”角色转变——不仅要在事后配合追责,更要在事前、事中履行发现、处置和报告义务。

二、平台责任的司法实践:三个典型案例的启示

(一)“寻亲男孩被网暴致死案”:更高注意义务的明确

备受关注的“寻亲男孩被网暴致死案”中,百万粉丝博主发布视频对一名16岁少年进行负面评价,超出合理限度,少年遭受网暴后自杀。法院明确:网络用户对未成年人进行评价时负有更高注意义务,行为人进行负面评论超过合理限度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网络平台对涉及隐私、涉性谣言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格权益的违法信息负有更高注意义务,未能依法履责的平台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判决的核心价值在于两点:其一,将“更高注意义务”从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的裁判规则;其二,确立了平台未履责与用户侵权之间的连带责任关系,打破了平台“只管删帖、不管后果”的侥幸心理。

(二)未成年人造黄谣案:平台未及时处置导致损害扩大亦应赔偿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未成年人程小某被同学造黄谣,制作招嫖广告并制成视频发布。尽管双方家长和解后未作行政处罚,但法院认定平台未及时处置导致损害扩大,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明确:网络平台对涉未成年人违法信息负有更高注意义务,未及时履责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的启示在于:平台的注意义务不以行政处罚为前提。即便网暴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已与受害人和解,平台因其未及时履行处置义务导致损害扩大的,仍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大大拓展了平台责任的追究空间。

(三)虚拟主播“开盒”案:事前预防机制的探索

在写入2026年最高法工作报告的虚拟主播被“开盒”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林文学指出: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变“事后追责”为“事前、事中止暴”。同时,网络平台对网暴信息不处置、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会被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运用,为平台责任开辟了新的维度——平台不仅要被动应对已发生的网暴,还应在收到禁令后主动采取预防和制止措施。将“事后追责”转变为“事前、事中止暴”,正是平台“守门人”角色的应有之义。

三、平台责任的制度框架:刑事、行政、民事三维追责

综合上述司法实践,网络暴力治理中的平台责任已形成刑事、行政、民事三维追责的制度框架。

刑事层面,平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层面,监管部门可依法对未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平台作出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等。

民事层面,平台未及时处置网暴信息导致损害扩大的,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同时追究网暴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和未尽管理义务的平台。

四、现存问题与完善建议

尽管平台责任的法律框架已初步建立,实践中仍存在若干突出问题。

其一,发现义务的边界尚不清晰。 平台应当“发现”哪些信息?如何界定“明知”或“应知”?目前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建议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类型化的裁判规则,对于明显违法的网暴信息(如“开盒”曝光他人隐私、造黄谣等),应推定平台“应当发现”;对于边界模糊的争议性内容,则需结合投诉举报、算法识别等具体情形综合判断。

其二,处置时限缺乏明确标准。 平台应在多长时间内处置网暴信息?“及时”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存在较大弹性。建议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针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网暴信息设定差异化的处置时限要求。

其三,中小平台的履责能力不足。 大型平台具备较完善的内容审核和算法识别能力,但中小平台在技术、人力和资金方面存在明显短板。建议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的平台责任制度,对不同类型的平台设置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标准。

五、实务启示

对网络平台而言,应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识别、处置机制,对涉及隐私泄露、侮辱诽谤、造黄谣等严重侵权信息设置更快的处置流程。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的网暴信息,平台应主动发现、快速处置,不能坐等投诉举报。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证据留存机制,以备司法审查。

对受害人而言,遭遇网暴后除追究直接侵权人的责任外,还应关注平台是否尽到了管理义务。如平台未及时处置导致损害扩大,可将平台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连带赔偿。此外,可依据《民法典》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法院责令平台和行为人立即停止侵害。

对法律实务工作者而言,代理网络暴力案件时,应全面审查平台的履职情况——是否及时收到投诉、是否及时处置、处置措施是否适当——这些都可能成为追究平台责任的突破口。同时,应关注平台注意义务的“类型化”趋势,针对不同类型网暴信息主张不同层级的注意义务标准。

从“信息通道”到“守门人”,网络平台的角色定位正在经历深刻变革。司法实践已经清晰地表明:平台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回避治理责任,不能以“海量信息”为由推脱管理义务。当网络暴力的“按键”一次次被按下,平台不能只是沉默的看客。唯有让每一个未尽管理义务的平台都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才能真正筑牢清朗网络空间的法治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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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智伟律师


孙智伟,毕业于河南大学,本科学历,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人事、刑事辩护等。执业四年来,始终秉持“专业、敬业、诚信”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与信赖。注重将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善于在复杂案件中精准把握核心争议焦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与解决方案。同时积极投身法律研究与公益法律服务,关注立法动态与司法裁判趋势,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与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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