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非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案外人就刑事犯罪所涉损失与受害人达成的赔偿或和解类协议,其法律属性、效力认定及可诉性长期存在裁判分歧。本文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终853号民事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156号民事裁定为分析样本,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的主体限定、法律行为合法性要件及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规则,论证此类协议并非合法有效的民事契约,亦不构成适格的刑事和解协议,不产生民事法律约束力,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案外人以代为赔偿为名、行干预刑事司法定性与责任追究之实的约定,因目的非法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问题提出
在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涉财型刑事犯罪引发的纠纷中,除犯罪行为人直接向受害人退赔外,实践中常出现案外人与受害人就犯罪所涉损失达成赔偿、补偿或“和解”协议,并约定以款项给付换取受害人放弃追究刑事责任、出具谅解书或改变案件性质陈述等情形。此类协议在形式上具备合同外观,但因依附于刑事犯罪事实、主体超出法定刑事和解范围、内容涉及刑事处分权,其是否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可否纳入民事案件审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生效裁定对此作出明确否定性裁判,为类案处理提供了重要规则指引。
二、案例事实梳理
2011年初,唐铭隆经邓天义介绍结识卢金安,以虚构矿业资源合作、矿权收购等事由,骗取卢金安款项共计3350万元,所得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而用于自身经营及个人挥霍。2012年起,唐铭隆陆续返还900万元,并与邓天义共同向卢金安出具《承诺书》,承诺返还本金及收益合计5800万元。2013年1月,唐铭隆因合同诈骗被刑事立案、抓获并被依法判处刑罚。
2013年5月,卢金安与邓天义、任勇签订《赔偿损失协议》,约定邓天义、任勇赔偿卢金安2100万元(已支付600万元),并由多名主体及公司提供担保;2013年5月至10月,邓天义代唐铭隆退赔820万元。2013年12月,卢金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邓天义依《赔偿损失协议》承担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
三、法院裁判要旨与裁判逻辑
(一)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卢金安的起诉。
(二)核心裁判观点
1、案涉《承诺书》所载5800万元给付承诺,属于唐铭隆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以此为基础主张连带返还的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2、因《承诺书》不成立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据此订立的《赔偿损失协议》亦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3、《赔偿损失协议》基于刑事诈骗损失而订立,既约定追回诈骗本金,又约定放弃追究刑事责任,其内容涉及对刑事司法权的处分,故卢金安与邓天义、任勇等签订的《赔偿损失协议》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四、刑事和解的法定边界与案外人协议的性质否定
(一)刑事和解的法定主体与属性定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刑事和解是兼具民事契约属性与刑事程序属性的特殊混合协议,本质为经司法机关确认、以民事赔偿为核心、以产生刑事处理效果为目的的准司法契约。刑事和解的适格主体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仅加害方与被害方达成的合意,方可成立刑事和解并产生相应民事约束力。
(二)案外人“和解协议”的双重违法性。
1、主体不适格:案外人并非刑事案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其与受害人订立的赔偿协议不符合刑事和解的主体要件,不具有刑事和解协议的民事契约效力。
2、目的非法:此类协议的核心缔约目的,并非单纯填补民事损失,而是通过给付财物换取受害人否定诈骗性质、出具谅解书,意图干预司法定性、规避刑事责任,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否定认定。案外人与刑事案件受害人就刑事犯罪损失达成的赔偿或和解协议,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合意。其基础事实源于刑事犯罪,内容涉及刑事追诉权的处分,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不产生民事法律约束力,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五、结论
非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案外人,就刑事犯罪所造成的损失与受害人订立的赔偿或和解协议,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此类协议因超出刑事和解法定主体范围、以干预刑事司法为非法目的,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司法机关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严格区分合法民事契约、适格刑事和解与案外人非法赔偿约定,避免以民事审判替代刑事追诉,维护司法权统一与法律秩序。
闫锦律师
闫锦,中共党员,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漯河市律师协会金融保险和财税业务委员会主任。2013年执业至今,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先后担任多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为众多重点项目提供全流程、全方位的专项法律服务,以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广泛认可。2017年获漯河“沙澧杯”青年律师辩论赛第一名,2019年获河南省五四青年节演讲比赛第三名,2020年、2023年分获漯河青年律师辩论赛团体第二、第一名,2024年获省青年律师辩论赛联赛(豫中片区)亚军,多次获评优秀辩手,2025年获评漯河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