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人视角||浅析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路径
TIME:2025-02-16 22:56:40 | VIEWS: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挂靠现象导致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被挂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化。实际施工人如何在挂靠关系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成为法律实践中的需要思考的问题。实际施工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法律主体,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创设的概念。其目的在于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导致的实际施工人无法依据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权利的问题。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中的实际承揽人。广义上讲,挂靠行为中的实际承揽人也被称为实际施工人。因此,实际施工人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产生;二是通过挂靠关系产生。这两种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因其法律关系基础不同,其法律主体身份也有所区别。在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存在两个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被挂靠人之间存在两个施工合同关系和一个挂靠合同关系。具体而言,一是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二是被挂靠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借名挂靠合同关系;三是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发包人是否明知挂靠事实,对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权利有着重要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的事实,有合理理由相信履行施工合同义务的就是被挂靠人,此种情况下被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属于真意保留,被挂靠人的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但发包人的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是一致的。这种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发包人的利益,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并不仅因存在挂靠关系就当然无效。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应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践中常见的方法就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起诉发包人,然后再根据挂靠协议向实际施工人支付款项。如果发包人知道挂靠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该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在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起诉被挂靠人并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被挂靠人作为资质出借方,其主要责任在于承担因出借资质导致的工程质量责任,而非付款责任。然而,在实践中,如果被挂靠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存在明确的挂靠协议,且协议中对工程款支付有明确约定,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该协议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主张权利的基础并非基于施工合同关系,而是基于挂靠协议的约定。在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的起诉路径较为复杂,需要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实际施工人应当明确其法律地位,合理选择诉讼主体,收集充分的证据,并合理主张权利。
李夏律师,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漯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漯河市政协委员,漯河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漯河市青联常委,漯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九三学社漯河市法治支社主委,受聘为漯河市政法委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员、漯河市检察院听证员,多次被评为“漯河市优秀律师”,“漯河市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