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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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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实务||未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利润分配的举证责任

TIME:2023-09-02 14:57:57 | VIEWS: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李某、许某、银某、周某、郭某、封某六人共同等额出资214万元购买车辆,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入股第三人某公司的运营路线进行经营分红,第三人收取管理费后将下余款项支付给管事人许某,再由许某将利润分配给其他合伙人。原告李某以2017年至2019年10月未分配利润为由将其他合伙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该案经过一审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后经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认为,被告表示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后达成了利润分配方案,即不参与合伙日常事务管理人员要承担车辆经营过程中的日常开销等费用,并从其应得的利润中予以扣除。原告李某对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不知情且不认可,被告表示将利润分配方案告知原告且未提出异议,但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经计算,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底产生的利润共计1215569元,原告李某应分得202595元,李某少分的利润为140589元.法院酌定每人每月日常花销为1500元。扣除花销后,判决其他合伙人每人退还原告利润款18517.8元。被告银某、周某、郭某、封某认为没有多分利润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笔者受银某、周某、郭某、封某委托二审代理。


争议焦点:


分配利润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其他合伙人如何证明没有多分利润款?


律师分析:


笔者代理后调取了一审的全部案卷材料,详细询问了委托人有关案件的事实,许某在领取利润款后,通过转账方式给周某和封某分配利润款;通过现金支付方式给银某和郭某利润款。因许某不参与经营,人也不在本地,许某如何向李某分配利润款的其他合伙人均不知情。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全体合伙人认可许某作为管事人,从第三人公司领取全部利润款,并由第三人公司出具的领款条、转账记录为证。根据举证规则,既然许某已经收到全部利润款,应当由许某承担如何向李某分配的举证责任。笔者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依法调取了许某2017-2019年银行流水。与周某、李某提供的应分利润流水相互印证,证明并没有多分利润款。


判决结果:
      案件开庭时,被上诉人李某辩称以不当得利起诉过许某被驳回才起诉的全体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应当承担责任;被上诉人许某辩称许某分配利润款是经合伙人共同核算后已经分配完毕,但没有提供证据。二审法庭综合全案,采信了笔者的意见,从许某和周某、封某的银行交易流水看,周某、封某并没有多分利润款,被上诉人李某称存在某几笔存在现金支付不符合交易习惯;郭某、银某因是现金领取利润款,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没有多分利润款,其理由无法支持。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许某向李某退还利润款55553.4元,郭某、银某向李某每人退还18517.8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提示:
在合伙关系中,因双方关系较好,没有书面约定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于合伙的一些事实难以查明,以至于产生矛盾时相互推诿,无法印证相关事实,由此产生的诉讼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固定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一旦形成不利的事实,有可能会造成经济损失。不过,随着社会法治观念的普及,民事主体法律意识的提高,此类纠纷趋于减少,就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当由书面的合同确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患于未然。


六月之星 

 屈志浩律师

屈志浩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实际应用能力强,具备极强的沟通能力和耐心。曾参与办理多起民商事纠纷,尤其擅长处理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在处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中积累了大量经验,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深受办案机关、律师同仁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