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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实务||史某盗窃案---盗窃案件中盗窃数额应如何认定

TIME:2023-06-30 19:55:19 | VIEWS:

一、简要案情
2022年2月18日至3月13日,犯罪嫌疑人小风(化名)和小冰(化名)在某县数处地点,利用委托人小史(化名)提供的电车锁,盗窃电动自行车20余辆,后二人将被盗电车卖给小史,小史付给小风和小冰每辆电车400-500不等的价格。经某县发改委初步鉴定,犯罪嫌疑人小史的涉案金额34000余元。


二、辩护思路


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盗窃数额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罪与非罪,量刑的轻重。在盗窃案件中,一般情况下盗窃数额只有被告人和被害人清楚,如果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一致,相互印证,则比较容易认定。但是,对于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盗窃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辩护人经过详细询问小史事情的经过,反复查阅了案卷材料。从证据中抽丝剥茧,认为虽然小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但其中部分金额与小史无关。且小史未参与小风和小冰之前的犯罪行为,决定就犯罪数额与共同犯罪的问题着重与办案机关沟通。首先,犯意的提起者是被告人小风和小冰,与小史无关;其次,小史没有参与犯罪预备。1、犯罪工具,盗窃所用的剪线钳系小风和小冰准备,小史未参与;2、运输所盗窃电车也系小冰所为;3、查看作案地点、确定盗窃对象,系小风、小冰所为,小史未参与“踩点”;最后,销赃途径非小史确定联系,在销赃环节,小史未起任何实质作用。虽然公安机关的认定,小史为犯罪行为提供犯罪所需的钥匙,并收购了小风和小冰盗窃的电车,但实际上小史提供的帮助行为真正涉及的犯罪金额仅为2000余元,检察机关应对该事实着重查明。

根据现代的刑事司法理念,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出现疑点时,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时应有利于被告人。本着疑罪从轻、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利益的原则,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对小史未参与部分的犯罪金额未予认定,最终扣除了辩护人主张的小史未参与犯罪的金额,认定小史盗窃电车的价值为2200余元。辩护人与检察机关、被告人充分沟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审判。最终当庭宣判小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万;被告人小史服判息诉,当庭表示不上诉。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公司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四、评析意见


盗窃罪是侵犯财产性犯罪,委托人小史构成犯罪的事实毋庸置疑,但其定罪量刑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对盗窃数额标准的设定,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当前,盗窃罪仍处于高发态势,为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对入罪数额标准不宜作大幅提高。而为适应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应适当提高盗窃“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并拉大幅度空间,则有利于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好适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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