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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论坛 | 房企的破产出路

TIME:2023-02-11 21:58:17 | VIEWS:

◎ 房企的破产出路
刘洪军  漯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

◎ 破产案件的另一种和解——管理人利用民事和解挽救濒临破产企业的体会


宗士才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加强财务管理 防范财务风险

吴明元  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典型案例 | 华晨地产集团系列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孙创前  长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破产管理人制度下律所管理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任慧芳  呼和浩特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办案手记 | 麻城市康华植物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张德林  麻城市企业破产清算援助协会会长



◎ 容易被忽视的破产财产——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邓宏昌  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加强府院联动,化解问题楼盘


吴明元  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破产语境下应收账款质权的保护与限制


任一民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



◎ 试论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及其防范


张婷  大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



◎ 企业破产后职工权益的维护


陈国述  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破产程序中债权异议诉讼问题思考


孙创前  长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关于重整计划相关实务问题的梳理


成燕  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中小民营企业破产原因探析


吴明元  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浅论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行为


杨江苏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



◎ 关于破产程序中住房公积金债权性质的探讨


吴明元  常德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浅谈破产清算会计账务处理


吴明元  常德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试论破产重整程序中引入投资人的注意事项


李琴声  泉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



◎ 浅议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破产企业债权审查中的应用


吴明元  常德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一次性支付员工补偿金是企业破产的推手


邓宏昌  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浅议破产企业涉税收事务的实际应用


吴明元  常德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破产管理人档案整理操作指引


杨国威  漯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办理一起破产清算案件的几点有效做法


吴明元  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管理人视角下的破产审计相关问题探究


罗政  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中小城市破产业务管理人团队建设实践与创想


杨国威  漯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破产程序中“以房抵债”问题研究


李军红  郑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破产清算程序中抵押物保管费用清偿的实务探讨


何少红  东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破产程序中审计相关问题研究


李军红  郑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房地产企业破产中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


曹爱武  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应用破产和解程序挽救中小企业的几点思考


尹悦红  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职工债权能否作为破产抵销权对象


刘开坛  东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



◎ 破产关联企业管理人能否为同一人?


罗政  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邹晓黎 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新时代,破产管理人将大有作为!


董振班  宿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名誉会长



作者  |  刘洪军

漯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  



来源  |  作者投稿《破产法实务》



近几年来,大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陷入经营困境,不少企业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随着房企破产案件的增多,作为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的破产管理人的业务随之增多,但是,真正解决房企的问题的并不是破产管理人,也就是说,破产管理人的身份很难独立解决破产房企。



一、破产管理人的定位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职责来源于《企业破产法》。这部法律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是一部程序和实体并举的规定,遗憾的是,它并不解决市场问题。比如房企,尤其是烂尾楼,存在破死和破活的两种出路,所谓破死,就是拍卖房企资产,清偿债务。试想,房企垮掉的原因就是现有资产无法销售,导致资金回收路径断裂,这个时候,无论是建成的(几乎很少)还是烂尾楼,在房地产市场低迷的时候,有谁会倾其数千万元资金甚至数亿元资金购买没有市场销路的楼盘呢?作为破产管理人,也只是走走评估、挂拍这些路径,无法和市场要素有机结合,长期无法实现破产目的,债权人的权益仍然不能得到最大程度地辩护。有些法院为了完成结案率,搞程序性结案,只要破产财产处置方案以及分配方案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就终结案件,社会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如果是想破活的话,就需要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这同样需要重整投资人投入巨额资金救活破产企业,当然,从市场的角度分析,资本的本性是逐利的,如果没有达到测算的利益,重整投资人是不会投入资金的。



所以,从上述角度分析,破产管理人实际上就是一个管家,等待市场的机会才能发挥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很有可能付出大量的管理成本。



二、房企破产的出路方向


房企不同于生产企业、商业企业等,往往关系着千家万户生存的问题,即使老百姓住上房屋,也要背上十余年的房贷。可以说,房贷从销售角度来讲,既是拉动GDP的重要手段,也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源,同时也是金融机构长期的稳定的利息收入,房屋的社会性因素非常多。如果是一个罐头加工厂破产了,他的社会性因素会远远低于房企。鉴于此,房企破产的出路仍应回归到房企的社会性上来。而且从房企破产的成因观察,许多房企破产不仅仅是市场购买力的问题,房企资金的使用混乱,挪用、职务侵占等等也是楼盘资金链断裂的重要因素。从目前的政策观察,行政机构对房企的销售资金加强了监管手段和监管力度。试想,如果行政机构从一开始就对楼盘进行这样的监管,是不是就可以避免或者大幅度地减少房企破产呢?如果有这种可能性,行政机构是不是原来存在监管履职的草率呢?从这个角度出发,国有资金的注入恰恰是房企破产的有力支撑,是保障国计民生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迅速整合破产房企资源的有效手段。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我们很难想象跨行业并购,比如让一个生产空调的企业去重整投资破产的房企。



三、国有资金对破产房企的价值


首先,从国计民生的角度上讲,房子对国家的老百姓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无须赘述。也就是说,国有资金应当承担保障国计民生的基本功能,尤其是在社会资金失调的时候。


其次,国有资金的介入有利于资产的重组。不同的房企破产,无论是破死还是破活,其破产财产如果被不同的资金收购,仍然存在不同的资金主体艰难度日的过程。如果国有资金注入以后,能够有效整合市场资源,有利于整体盘活房地产市场。当然,国有公司还有发行债券融资的便利条件的因素。



再次,国有公司相当于民企而言,在与行政机构的对话上,具有明显的优势。我们知道,虽然国有公司与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房企在破产财产的处置过程中,还需要大量的工作与行政机构交涉,相对而言,国有公司仍然处于优势。



所以,笔者浅见,地方党委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各地的破产房企,积极利用国有公司的各种优势,化解房企困境,整合市场资源,推进市场要素优化,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健康发展。



主编  付军  熊慧  编辑  赵隽  殷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