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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经营风险提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害人害己

TIME:2022-04-22 17:12:35 | VIEWS:

俗话说,“不义之财不可取”。在市场环境下,有人想不劳而获,一本万利,也有人趁此机会谋取不义之财,《刑法》不会对此视而不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是对此种犯罪行为的规制。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践中的部分案例如下:

(2020)沪01刑终1705号:

2013年至案发,仇某伙同他人设立A资产公司等各关联公司及其下属C、B、D大厦三个营业部作为融资平台,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开设线下门店,承诺固定高额年化收益,通过分发传单、开设酒会、组织旅游、口口相传等公开宣传方式向不特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6亿3千2百余万元(以下所称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金额3亿5千9百余万元。2015年7月至2018年9月案发,被告人徐玲娣在担任A资产公司B大厦营业部业务总监期间,采用上述手法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司法审计,被告人徐玲娣个人吸收资金3,361万余元,未兑付金额1,932万余元;其所属团队吸收资金4,461万余元,未兑付金额2,608万余元。被告人徐玲娣个人账户收到A资产及曹某资金流入净额631.12万元。法院判处被告人徐玲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21)京03刑终368号:

2014年10月,北京中恒融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融投)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琦,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院**楼**(即通用国际中心)。为宣传及吸收资金需要,中恒融投设立了多家门店、职场,并以此为平台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司有酒业、农业等项目,投资可获得高额返利,以此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自2014年10月中恒融投设立至2017年底案发,共有1800余人报案,共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2016年7月,被告人庞莹入职中恒融投在信贷部工作,后担任信贷部总监直至案发。期间,庞莹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庞莹后被查获归案,现缴纳人民币38万元在案。法院判处被告人庞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件启示:企业经营要依法依规,切不可盲目求快求大,更不可以身试法,身陷囹圄。投资者也要擦亮眼睛,天上不会掉馅饼,暴利的承诺大多是骗局。

刘洪军律师简介




刘洪军律师,漯河市律师协会会长,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漯河市法学会常务理事、漯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漯河市“十佳律师”。长期专注法学理论研究,和他人共同出版了《司法制度与纠纷解决机制》;多次撰写论文,如《行政处罚程序若干问题的探讨》、《一物多卖的法律分析》、《如何增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并多次在市、省、国家级的杂志、刊物上发表。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探讨》一文被收编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精神损害赔偿》一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