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把握、正确运用新《公司法》,2024年8月2日下午,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组织新《公司法》第九次研讨会,本次研讨会主要讨论了新《公司法》关于如何设立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
研讨会上大家对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进行了深入的研读和讨论,同时结合第六十五条和一百一十六条进行问题的分析。研读和讨论过后大家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问题。例如: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股东表决权数的设定问题。第六十五条股东会的表决权是按照实缴出资还是按认缴出资?出资比例与表决权的任意设定问题。会上大家还提出:能不能按照不同的股东会的表决事项设定不同的表决权等问题,大家也针对具体问题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在第二十七条的基础上还拓展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会上,刘洪军主任还特别强调大家应进一步加深对新《公司法》的学习、理解及适用,并提醒大家可以在对新《公司法》理解的基础上,运用新《公司法》为企业的发展制定合理的公司章程,为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
本次研讨会促进了广大律师之间的学习交流,通过研讨会大家提升了对新《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理解和认识,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将推进新《公司法》研讨会的常态化,进一步提升律师对新《公司法》的理解和适用,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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