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把握、准确和正确运用新《公司法》,2024年6月7日下午,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组织新《公司法》第五次研讨会,本次研讨会主要研究讨论了新《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召开的相关规定。
研讨会上大家对新《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至六十六条进行了深入的研读和讨论,研读讨论过后大家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问题。例如:第六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而怎样理解本条中所规定的出资最多呢?是实缴出资亦或是认缴出资,大家提出了自己心中的疑问并在会上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会上大家还提出了诸如‘我们能不能考虑在对公司不同事项进行表决时表决权不一致的问题?全体股东的协议和章程的效力是否一致?’等问题。大家也针对具体问题纷纷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会上,刘洪军主任还特别强调大家应进一步加深对新《公司法》的学习、理解及适用,并提醒大家可以在对新《公司法》理解的基础上,去考虑进一步运用新《公司法》去优化公司章程,做好企业合规建设等非诉业务的拓展。
本次研讨学习促进了广大律师之间的学习交流,进一步提升对新《公司法》的理解和认识,今后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也将定期开展对新《公司法》的学习和研讨,进一步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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