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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动态||我所组织新《公司法》第三次研讨会

TIME:2024-02-04 08:06:52 | VIEWS:


       

     为进一步提升律师的专业技能,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2024年2月2日下午,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组织了新《公司发》第三次研讨会,本次研讨会就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有关公司法人格否认展开学习。


     大家重点讨论了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立法精神和意义,从对内和对外两个角度,分析了股东在人格混同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的责任;同时还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司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三种情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讨论。

     为更深入理解公司股东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刘洪军主任结合案例分别讲解了在过度支配、资本严重不足以及账目混同的情况下,公司股东需要承担的纵向责任和横向责任;并结合《九民纪要》的规定延伸分析,比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应当承担的横向连带责任等;最后还分享了如何固定股东损坏公司利益的证据,大家一致表示受益匪浅。


     本次研讨学习促进了我所律师之间的学习交流,提升了对新法的理解和认识。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定期开展对新《公司法》的研讨,进一步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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