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团队建设



团队建设

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

HOTLINE 热线电话
13803955523 15139516513

五四征文优秀作品||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下的刑事辩护工作

TIME:2022-05-08 18:05:49 | VIEWS:

如果说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重心等诉讼格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司法制度,那么2021年4月确立的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又是对上述诉讼模式与诉讼重心转移的进一步推动。

一、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确立以来,检察机关的制度举措。

自2021年4月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最高检的统筹推动下,积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将“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2021年7月起,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六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2021年11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指导推动各级检察院积极开展羁押听证工作;2021年11月,最高检选编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第一批5件典型案例;2022年,最高检决定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时间延长一年,活动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时将专项活动覆盖的案件范围扩展至全部在办羁押案件。 

检察机关的上述一系列工作动态表明了自上而下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决心和鼓励开拓创新工作方法,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听证等制度相结合,以求实现办案质量、办案效率与办案效果同步提升的态度。 

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下刑辩律师的发力点。

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样,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的确立和推行,必将进一步为刑事辩护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笔者认为,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新政策下,刑辩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探索,着力提高刑事辩护工作成效。

(一)刑辩律师应将辩护思维进一步从“对抗”向“协商”转变。

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改变了传统的对抗性辩护思维,孕育出了协商型刑事辩护理念和辩护方式。自此,刑事辩护律师承担了一种新的责任,即就当事人是否认罪认罚、认罪后应承担何种刑罚的问题,在案件当事人和承办人之间沟通协商的责任。在认罪认罚制度下,辩护律师在给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分析案件证据情况,让当事人明白自己所面临的法律处境和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的同时,还必须以证据为基础,向当事人讲明认罪认罚与不认罪认罚的可能性结果,便于当事人决定是否认罪认罚,进而就认罪后的处罚提出自己的意见,通过律师向案件承办人传达、协商。

如今,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的确立和大力推行,其目的是促进控辩双方在审前阶段的良性沟通互动,通过审前阶段双方对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继续羁押与变更为非羁押的反复协商,给当事人留出认罪悔罪,争取不捕、不诉、不羁押的机会,也给辩护律师留出向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表达辩护观点、传达当事人及其家属意见的机会,进一步减少绝大多数案件中控辩双方在庭审阶段的激烈对抗。

(二)刑辩律师应将辩护工作重心进一步前移至审前环节。

大家都说,律师的辩护实质上可以说是对刑事办案人开展的一项“说服”工作,至于被说服的对象是谁,是侦查人员、检察官,或是法官,均改变不了辩护律师“说服”工作的本质,只是方式、方法、侧重点和阶段目标依法律规定不同而有所不同罢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律师量刑辩护的工作重点从审判阶段移到了审前的审查起诉阶段。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确立,又进一步将刑事辩护律师的注意力引到了审前的检察机关,因为检察机关承担着决定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捕后是否应变更为非羁押的司法责任。这无疑会促使刑辩律师进一步将辩护工作重心前移,着力于为当事人争取不捕、不诉、非羁押寻找事实和证据,进而向承办检察官开展“说服”工作。

(三)刑辩律师应把为当事人争取不捕、不诉、非羁押措施作为有效辩护的重点工作之一。

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的确立,昭示了检察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会降低批捕率,提高不诉率。

2022年4月19日最高检发布的2022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今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4.3万人,同比下降27.3%;不捕8.6万人,同比上升21.2%,不捕率38.1%,同比增加11.1个百分点。不捕率的显著提升,也说明全国检察机关已对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严格落实。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也将促使律师将刑事辩护的重心工作,从传统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轻重的辩护工作,逐步扩展至不批准逮捕、变更羁押措施以及不起诉的辩护工作,并且一旦当事人因律师的有效辩护意见被采纳而被不捕或变更羁押措施,甚至被不起诉,律师的辩护效果将会提早呈现,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及家属对辩护律师的信任,更有利于下一步辩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从少捕慎诉慎押的具体内涵寻找有效辩护的发力点。

从少捕、慎诉与慎押这三项要求的具体内涵看,少捕的实质是坚持不捕优先,也即符合不捕条件的均应不捕,可不可不捕的也应不捕,最终目的也是降低羁押率;慎诉的实质应是突出刑法的预防目的,合法弱化刑法的惩罚目的;慎押的实质是肯定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因素会随案件推进而发生变化,其最终目的是通过降低羁押率,发挥刑法保障人权的功能。

既然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注重的是突出刑法的预防目的,进一步发挥刑法保障人权的功能,那么对犯罪嫌疑人捕与不捕、押与不押实质取决于其逃避和妨碍刑事诉讼的社会危险性大小,刑事辩护律师就应当从上述角度帮助当事人寻求出口,发挥审前有效辩护的职能。因此,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等罪刑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应当将为其争取不捕、不诉、不羁押作为审判前的重点辩护工作之一,通过有的放矢的发力,实现审前环节的有效辩护。

注:该文获得强人所迎“五四”青年律师征文活动“一等奖”。

五四征文优秀作品||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下的刑事辩护工作(图1)


五四征文优秀作品||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下的刑事辩护工作(图2)


刘哲律师简介




刘哲律师执业以来致力于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公司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等领域的业务研究。熟悉公、检、法三部门刑事业务流程,积累了大量刑事办理经验,深刻理解刑事案件中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检察官思维,能有效把握案件时机,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尽心尽职为顾问单位排忧解难、预防法律风险、处理诉讼及非诉案件,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