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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视角|执行股权思考(一)

TIME:2021-12-25 18:26:31 | VIEWS:

强人视角|执行股权思考(一)(图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计十九条,涵盖的内容非常丰富,笔者就其中的若干问题分析,以飨读者:

一、如何查找股权?

《规定》第一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很明显,《规定》所指的股权均是指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股份。我们知道,非上市公司的特点之一就是不具有普遍的公开性,假如,A(自然人)是被执行人,他有可能在全国不同地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权或者股份,如何查找A的股权或者股份,仍然是一大难题,目前,我国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并没有联网公示,即使法院执行,也很难一下查询到被执行人A的全部股权或者股份,这就需要申请执行人积极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A的股权或者股份信息。在实践中,常用的有企查查、启信宝、天眼查等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工具,能够查到某个人在多个公司的的参股信息。但是,具体而言,还是要申请执行人根据企查查、启信宝、天眼查等查询到的信息,再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公司登记机构实地查询。如果遇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公司登记机构查询的股东信息与实际掌握或者判断的不一致,则需要查询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以确定被执行人的真实股东身份。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下的股权执行

《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根据这个规定,被执行人的股权与其投入的公司财产相分离。不过,《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条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四)部分又对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情形进行了细化。

实践中,对法人格否认下的公司是否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人称之为逆向否认,即公司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逆向否认,实务中案件并不多,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个此类案件【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542号、(2020)最高法民申2158号】值得参考。该案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中森华投资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两公司人格混同,在法律上应视为同一主体。法条规定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反之亦然,公司对股东债务亦应承担连带责任。”最高法院再审认为,“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虽系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在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下,公司亦可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参考这个案例,就有可能突破《规定》第二条的内容。但是,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判定公司法人格否认,仍然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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