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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视角|认罪认罚的录音录像规定与律师辩护

TIME:2021-12-15 12:13:00 | VIEWS:

强人视角|认罪认罚的录音录像规定与律师辩护(图1)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最高检察院制定此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活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规定》涉及到律师参与的是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值班律师参与;一种情况是辩护律师参与。值班律师要做到对案情充分了解还是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中的作用更多是见证作用,本文不再赘述。但是,对辩护律师而言,录音录像的制作更能反映出辩护律师的工作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重要性。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量刑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并且适当的情况下,同步录音录像的固定作用具有现实意义。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反悔的,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不予考虑。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量刑问题能否提出要求,能否适用缓刑等提出自己的要求。比如,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一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否提出十个月?或者提出缓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检察院不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具结书上该怎么签署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具结书上签署上述要求,是不是就不是认罪认罚了呢?会不会影响认罪认罚的效力?笔者认为,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是为了达到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自愿接受刑罚的惩处,以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认罪认罚首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思想认识,但是,对于处罚方式而言,并不是千篇一律的,就拿上述案例来讲,如果十个月到一年的有期徒刑均属于合理的量刑幅度范围之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一年时,即使提出十个月的请求,仍然属于认罪认罚。同样的道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适用缓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比如量刑在三年以下的)进行社区矫正评估,真正做到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

对于认定事实、适用罪名、量刑情节(比如是否成立立功、是否认定从犯等)上,辩护人与检察人员存在分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该如何认罪认罚呢?毋庸讳言,公诉人员当然会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详细阐述公诉机关认定罪名的准确性以及量刑建议的适当性。此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会处于公诉人员和辩护律师之间,处于两难境地。如果按照公诉人员释明的认罪认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以及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处理意见,提出的量刑建议、程序适用建议,那么,对于辩护律师的轻罪名、轻量刑的辩护意见又该如何取舍呢?趋利避害是人的自然选择,如果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向法庭出具的意见当然是被告人不认罪认罚,法院有可能在不采纳律师辩护意见的情况下高于检察院此时的量刑建议,这当然不是被告人的选择。如果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低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这也说明检察院在此时的认罪认罚建议并没有充分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检察院给予缓刑或者轻刑量刑建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的认知,犯罪构成要件的识别水平很低等等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该如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还能继续进行无罪辩护吗?

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在与公诉人员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律师是否需要签署意见?还是仅仅作为在场人签字?能否因为律师在场并签字就一律认定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呢?律师能否独立签署律师的意见呢?

按照《规定》,因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或者疑问等原因,需要查阅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出示,也可以将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移送人民法院,必要时提请法庭播放。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讲,认罪认罚的同步录音录像可能成为定罪量刑的参考依据,甚至起到证据的作用。

正是因为如此,笔者建议,辩护律师办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的案件,可以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沟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对于在定罪或者量刑上与公诉人员存在分歧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认真、充分地与公诉人员沟通,依法行使辩护权。同时,做好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沟通工作,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权衡利弊,既不能阻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要依法行使辩护律师的职责,做到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